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4143号
申请人:江苏新业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6770275128,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金莺华庭小区二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淮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476976K,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B1楼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苏新业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新业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新业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新业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江苏新业达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 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