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2477号
申请人:江苏新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金莺华庭小区二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新业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新业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