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业达建设有限公司

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新业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终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1007号宏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金莺华庭小区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东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业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业达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原审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2)苏0803民初6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新业达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宏信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宏信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期间,宏信公司、城投公司与中南公司均陈述双方还未进行结算。本院认为,在双方还未最终结算且宏信公司、城投公司提出中南公司存在延期交付、借款利息等实际情况抗辩理由的情况下,宏信公司、城投公司是否欠付中南公司工程款以及欠付的数额尚不能确定,一审法院虽依据宏信公司、城投公司与中南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认定宏信公司、城投公司尚欠付中南公司工程款2563万元,但不影响三方就违约、损害赔偿等事项进行最终结算。城投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新业达公司撤回对宏信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宏信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被上诉人江苏新业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上诉人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上诉人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撤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2)苏0803民初67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563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内容; 四、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2)苏0803民初6760号民事判决书中其他判项内容及一审诉讼费、保全费部分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61元,减半收取16980.5元,由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