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业达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新业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圣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891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业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69785-9,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北门大街631号。
法定代表人:*志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圣全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738100196,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鸿海南路1号14幢。
法定代表人:*家柱,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业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圣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淮开民初字第03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淮安圣全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新业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9691.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另外承担案件受理费409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限期要求其履行;
2.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3.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和查找,被执行人原注册地已无该公司经营,未找到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
4.通过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进行调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不动产已被他院处置,残值不足,另外被执行人虽有工商登记,但其住所地已不实际经营,现已由其他公司在经营,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实际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038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和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伏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