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乡城县信量商贸广告文化旅游中心与被告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甘孜州交通与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乡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3336民初9号
原告乡城县信量商贸广告文化旅游中心诉被告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甘孜州交通和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原因系原告与被告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5月7日签订的两份《劳务分包合同》所产生,而两份合同中的第十五条均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寻求仲裁调解,仲裁调解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具有先行仲裁的意思表示,另查明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成都本地仅有一家仲裁机构即成都仲裁委员会,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已作出选定。至于合同条款中“仲裁调解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内容,具有仲裁优先的意思表示,并非或仲裁或诉讼的选择性约定,不能据此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综上所述,原告乡城县信量商贸广告文化旅游中心与被告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务分包合同》中均约定有仲裁条款,双方之间的争议首先应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即成都仲裁委员会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乡城县信量商贸广告文化旅游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4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乡城县信量商贸广告文化旅游中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秀华 审 判 员  杨 锋 人民陪审员  丁春丽
书 记 员  扎 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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