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14号
申请人: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团结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84195370L。
法定代表人:冉孟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冰,湖南旷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26789L。
法定代表人:石伟。
申请人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9788.77元或等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39788.7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19元,由申请人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澍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韵
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被告、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如需续冻和续封,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行承担造成冻结款和查封财产灭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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