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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1879号
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843089752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星城发展大厦2幢602室。
负责人:孙立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26789L,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石伟。
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预交7173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颜燕香
二O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章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