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平顺县长城电力器材经销部、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25民初51号
原告:平顺县长城电力器材经销部。
经营者:郭海艳,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中五井乡中五井村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平顺县迎宾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平顺县青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第三人田某,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人,现住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顺县长城电力器材经销部诉被告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田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顺县长城电力器材经销部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顺县长城电力器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2元,减半收取3911元,由原告平顺县长城电力器材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武  振  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志云
书 记 员     许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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