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民终1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26789L。
法定代表人:石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四川蓉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四川蓉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佳云,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少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5民初6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主张与少伯公司建立了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但在一审中陈述是与李廷伦进行的口头协商。而对于李廷伦是否代表少伯公司与***建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事实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5民初62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铁晓松
审判员  刘红霞
审判员  熊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魏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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