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蓝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蓝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文登市建设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03民初18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军,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蓝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文生,经理。
被告:文登市建设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经理。
被告:孔庆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威海蓝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文登市建设公司、孔庆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7日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渤清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丛龙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