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蓝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威海蓝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初89号
原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刘深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涛,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蓝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明军,董事长。
原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蓝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赵 芳
审判员 潘 慧
审判员 郭林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