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768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海,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宁,原告之妻。
被告:威海宏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北路、龙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崔从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禹,威海文登城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建设建工集团第六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龙桑寺镇长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文滋,经理。
被告:威海蓝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蓝创大厦11楼1116室。
法定代表人:张明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巍,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设建工集团第六有限公司、威海蓝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威海宏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我院于2022年6月13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明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