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蓝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烟台塔山旅游风景区有限公司、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民初2294号之二
原告:烟台塔山旅游风景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曹长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云卿,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婉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龙跃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永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威海蓝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蓝创大厦11楼1116室。
法定代表人:张明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赵天旭,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邹本池,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原告烟台塔山旅游风景区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威海蓝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赵天旭、邹本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烟台塔山旅游风景区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塔山旅游风景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塔山旅游风景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538元,减半收取计111769元,由原告烟台塔山旅游风景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毛庆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