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财保176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的(2022)鲁0602财保176号申请人烟台塔山旅游风景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威海蓝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邹本池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602财保176号民事裁定书中“(2022)鲁060财保176号”应补正为“(2022)鲁0602财保176号”。
审判员 代二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马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