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执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联盟路春光金世纪小区内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耿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涛,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更,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女,199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阎志斌,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周华辉,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周艳萍,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李伟,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德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幸福港湾**楼******div>
法定代表人:朱金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阎志斌、周华辉、***、周艳萍、李伟、河南省德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一案。执行中于2021年2月2日以(2021)豫0102执4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华辉名下与王桂敏共同共有的位于高新技术区化工路XX号院XX号楼X单元X层XX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XXXX6-1;1401XXXX6-2)房屋一套。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该房产应予解除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周华辉名下与王桂敏共同共有的位于高新技术区化工路XX号院XX号楼X单元X层XX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XXXX6-1;1401XXXX6-2)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 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高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