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江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国江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04民初3036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国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266号5幢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与江苏国江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对江苏国江建设有限公司在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0万元进行暂扣。现江苏国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供房屋一套进行担保并申请解除其对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350万元的扣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国江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江苏国江建设有限公司在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350万元的扣留。
二、查封葛家俊名下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房屋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