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04民初3036号之三
原告:**,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鑫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266号5幢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淮海东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被告江苏国江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2021年11月10日以关联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陈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洪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