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中权,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江苏国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73806028P,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葛家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冲,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18568332U,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漆贯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国江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国江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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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 斌
审 判 员  徐明成
审 判 员  徐燕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袁铖繁
书 记 员  杨春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