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0804执恢30号 **: **、江苏国江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国江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苏0804民初3382号判决书。依上述执行依据及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具体内容,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79306.00元,执行费为5589.59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与江苏国江建设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江苏国江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