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7087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成,江苏业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桂塘村村部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73806028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国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7元,减半收取2833.5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49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 力
书 记 员 孙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