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执恢70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73806028P,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18568332U,地址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淮安市淮阴区的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淮安市淮阴区名仕花园二期7号楼202、203、301、302、303室的不动产,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夏 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 波
书 记 员 王 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