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孟民初字第587号
原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民族街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于海洋。
被告***。
被告寇洪超。
原被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于海洋、***、寇洪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在本案其他环节审理中一并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