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洋与孟村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工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30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庆法执字第00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于海洋,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云县人民法院(2013)庆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6日向被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存款274681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