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孟村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6民初353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
被告:***,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孟村回族自治县民族街**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计490元,保全费500元,共计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