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孟村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工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庆法执字第539号
申请执行人:于海洋,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庆法执字第53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孟村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274681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274681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274681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