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2执530号
任丘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西环路,联系方式135××××2952。
法定代表人:崔四贝。
**,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联系。
申请人任丘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982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8726元。2.缴纳申请执行费1081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对其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等措施。
三、2020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传统查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2020年5月12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七、2020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也未提出异议。
申请执行人通过抵消债务实现债权51878元,尚未实现债权26848元。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占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