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执保135号
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光明村6组。
法定代表人:陶用权,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1单元12楼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
本院在办理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成都锦江支行310000元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1)川0304民初800号民事裁定,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成都锦江支行310000元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曹 畅
书 记 员  赵佳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