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民初800号之一
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光明村6组。
法定代表人:陶用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1单元12楼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
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成都锦江支行(账号:1293××××3341)的银行存款31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川0304民初80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成都锦江支行(账号:1293××××3341)的银行存款310000元。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解保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成都锦江支行(账号:1293××××3341)的银行存款3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唐若璘
书 记 员  胥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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