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
法人代表:陶用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浩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文君,男,汉族,1991年2月24日出生,住富顺县。
被执行人:姚潘,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富顺县富世镇。
本院受理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文君、姚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川0304民初8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文君、姚潘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