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9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1单元12楼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意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6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马 雯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