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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余 姚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81执3746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厚根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姜家渡村西姜桥西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84CXNOT。
经营者:姜厚根,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姜家渡村桥西11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四川省皓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龙平路383号阳光香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590209452E。
法定代表人:池荣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厚根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皓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81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53 5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皓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省皓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已被多轮冻结,本案轮候冻结,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被执行人提起破产申请。
鉴于被执行人四川省皓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省皓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四川省皓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韩 韬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 员 杨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