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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余 姚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81执33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四川省皓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龙平路383号阳光香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590209452E。
法定代表人:池荣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皓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81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7 31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皓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省皓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皓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四川省皓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仅几十元,本院已冻结,本案轮候冻结。另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省皓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省皓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四川省皓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韩 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 员 杨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