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82执14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任丘市。
被执行人任丘市欣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梁召镇政府院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向被执行人任丘市欣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任丘市欣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