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2民初1315号
原告任丘市欣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1319778XN。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任丘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401868246。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任丘市欣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被告名称错误,不存在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丘市欣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