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82执125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拓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482民初79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按照本院作出的(2020)豫0482民初7933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自动履行,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旭辉
书记员 郭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