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482财保594号
申请人汝州市拓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14942.73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714942.73元)。申请人汝州市拓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汝州市拓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14942.73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714942.73元)。
案件申请费4094元,由申请人汝州市拓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黎晨波
法官助理高丽
书记员张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