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82执1251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拓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482民初79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
业银行50×××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888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写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旭辉
书记员 郭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