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汝州市拓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82执1251号之五
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拓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0×××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888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旭辉
书记员  郭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