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82执1251号之三
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拓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482民初79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以(2020)豫0482财保59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50×××35账户内人民币限额714942.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任丘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50×××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816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旭辉
书记员 郭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