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连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8民初136号
原告(反诉被告):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城长江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冲,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连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宋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朋,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连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20日立案。2017年3月29日,被告河北连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原告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7年8月30日,原告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2017年9月4日,反诉原告河北连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河北连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河北连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保全费1570元,均由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由河北连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张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