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吴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冀0928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吴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吴桥县黄河路国土资源局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城长江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侯文勃,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1096512457.
申请执行人吴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监罚【2018】042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吴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22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决定(文号:(***)安监罚【2018】042701号),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查明,2017年7月8日10时10分,沧兴商砼吴桥有限公司料场遮盖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吴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25日,对该案立案审查,并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冀某)安监罚告【2018】0427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冀某)安监听告【2018】00427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书面听证申请。经调查认定,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沧兴商砼吴桥有限公司料场遮盖棚施工过程中,未能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吴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的规定,据此,吴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了(***)安监罚【2018】0042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在限定期限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限定期限内缴纳罚款。2018年10月15日,吴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安监催【2018】0042701号缴纳罚款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2018年11月8日,吴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安监执行催告【2018】004270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给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吴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监罚【2018】0042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纪某、闫翠翠、傅某等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照片、事故调查报告、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及相关文书送达回执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沧兴商砼吴桥有限公司料场遮盖棚施工过程中,未能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吴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针对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冀沧吴)安监罚【2018】0042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确凿、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安监罚【2018】0042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