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通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通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2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武行初字第15号
原告安徽通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木兰村。
法定代表人*为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10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通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通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