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民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文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2004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文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文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文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经济开发***上东1号小区A区17号楼103号商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四平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平市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远市政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吉0303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四平供电公司提交了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市城郊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四平市城郊供电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案涉高压线的固定资产卡片,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案涉高压线的管理人是四平市城郊供电公司,一审法院对于案涉高压线的管理人未予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吉0303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78元予以退回,***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4元予以退回,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贺 庆 华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