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82民初1092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6月29日出生,现住双辽市
原告:***,女,汉族,1961年7月23日出生,现住双辽市。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9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077098253U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25元,因原告***、***年事已高、经济困难,故退回二原告。
审判长 张 丽 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