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82民初1091号
原告:***,女,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玥,***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
审 判 长 杨 萍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