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599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街甲15号北京华辰饭店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1819188X3。
法定代表人:穆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埠镇龙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389479463。
法定代表人:张华俊。
原告**与被告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6元,减半收取2288元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媛媛
二〇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苏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