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花旗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9736号
原告: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太平北路147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张益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家茂,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花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2号3幢216室。
法定代表人:祁羽。
原告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