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祥利隆商贸有限公司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7218号
原告:北京祥利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85号3层351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超,北京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太平北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兼被告:***,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北京祥利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祥利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祥利隆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祥利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谭舒戈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臧 杰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