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祥利隆商贸有限公司与***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1049号
申请人:北京祥利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351。
法定代表人:刘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超,北京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太平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14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申请人北京祥利隆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5689.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10月28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祥利隆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5689.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北京祥利隆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线索按顺序如下:
1.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号:×××,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
2.***名下银行卡号:×××,开户行:建行合肥钟楼支行。
审 判 员 谭舒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臧 杰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