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终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店埠镇龙泉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益国,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0)冀1003民初215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2020)冀1003民初215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上诉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诉讼请求明确。被上诉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杭祥,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上诉人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请求没有明确的责任类型和具体内容,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岑吉荣
书 记 员 崔 兰